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单台(件、套)原值2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用设备,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故障范围扩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薄》上认真记录故障详细情况,并将故障情况报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及时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应查明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如无法及时进行维修,应将详细情况报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
(一)对在质保期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立即联系供货厂商进行维修。
(二)对超过质保期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实施前应多方咨询,进行全面评估并选定合理的维修方案。参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流程,选择维修厂商并确定维修价格后签订维修合同,进行维修。维修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万元以下,由二级单位组织实施;维修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二级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按《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机组管理员将维修合同和维修验收表归档;验收不合格,则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工作,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陈旧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使之功能得到提升,重新发挥作用。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需根据技术指标、使用效益和改造成本对升级改造方案进行综合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对原值小于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方案,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对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方案,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或升级改造费用原则上由二级单位自筹,承担教学任务和实行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可向学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资助。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维修基金由学校专项拨款,专款专用,仅限于资助承担教学任务、开放共享程度高、使用效益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有效、重点、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维修基金的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每年向分管校长做出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机组管理员通过系统提出维修基金申请,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申请人将教学任务、使用效益、维修合同及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资助比例。
(四)纯教学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维修基金全额资助;承担部分教学任务或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依据故障状况、近年来承担的教学任务、使用效益、开放共享、历史维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维修基金资助比例,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70%;不实行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不予资助。实际维修费用超过预算时,超出部分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承担。
(五)维修基金获得批准后,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维修工作。二级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维修后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凭维修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维修基金支付手续。对在维修期限内未完成的维修,维修基金停止对该次维修的资助。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重大校〔2009〕26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