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首页 | 办事指南 | 规章制度 |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 设备管理 | 采购管理 | 实验室技术安全 | 综合管理 | 支部工作 
站内检索: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重庆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3年04月25日 00:00 网站管理员 点击:[]
重大校〔2013〕72号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辐射事故,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防止事故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大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成

重庆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主管实验室、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保卫处处长、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保卫处分管副处长、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分管副处长、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成员。

二、重庆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重庆大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参加重庆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举办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练习。

2.在接到辐射安全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做好现场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

4.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公安、环保、卫生)报告辐射安全事故情况,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测、现场处理及事故调查等工作。

5.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助和临时护理,并及时运送伤员到相关专业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和救治。

6.组织协调相关人员保护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7.组织协调相关人员迅速了解发生事故实验室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人员受到进一步辐照和放射性物质污染扩散。

三.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一)放射源丢失、被盗

1.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后应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科室)主任→校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联系电话见附录)。情况严重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校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开展调查和侦破工作。

(二)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

1.发现人员受到意外放射性照射后应立即切断辐射源并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科室)主任→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公安、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紧急护理,配合卫生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检查和救治。

3.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安全处理措施,积极配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处理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

(三)放射性核素污染

1.发生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时,现场人员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保护现场、示警并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为:本单位实验室(科室)主任→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政府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公安、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2.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封锁现场,疏散人员,配合公安、环保等主管部门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人员采取紧急防护处理,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将其送往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污染物处理、检查和救治。

3.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记录控制器、监测器和受照人员的个人剂量计上的辐射计量值,并报环保、卫生部门备案,并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迅速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并采取措施尽快清除污染。污染被清除后,被污染现场须经检测达到安全水平,方可解除封锁。

1.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配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四)放射性实验室火灾

1.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能安全撤离的情况下,迅速切断电源、气源、移走放射源、压力容器等,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报告。

2.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小组成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配合灭火和救护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防止出现放射性核素泄露。若发现已发生泄露,则按放射性核素污染事故处理。

四、辐射安全事故调查及信息公开

1.辐射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完毕后,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立即调查事故原因。

2.辐射安全事故发生后,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五、应急保障、人员培训和演练

1.应急保障。学校应落实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的装备、器材和资金配备。

2.人员培训。学校辐射安全事故相关应急人员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辐射监测仪器、通讯及防护设施的使用和应急预案执行步骤等。

3.事故应急演练。校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并通过演练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附件列表:

 

关闭

重庆大学A区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版权所有 
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大学A区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邮编:400044   电话:86-023-65106846   传真:86-023-65106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