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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17年03月16日 16:47  点击:[]
重大校〔2016〕339号

第一条 所有新购及受赠仪器设备都必须验收。

第二条 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采购组织单位组织;受赠

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接受捐赠的单位组织。

第三条 新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整体验收。其中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完成技术验收,采购组织单位负责完成整体验收。

四条 技术验收指验收小组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对到货仪器设备进行仪器性能指标测试。包括验收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安装、调试、试运行、辅助条件、环境等方面。验收小组成员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选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3名及以上单数, 单价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设备的验收专家必须是副高职称及以上。

第五条  技术验收注意事项

1.供货方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验收小组应依据合同、技术协议或仪器设备说明书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2.若发现货物数量不齐或有损毁等情况,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要求供货方及时补齐、更换或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3.技术验收不合格,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供货方交涉,在留下必要证据后,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4.对使用环境和条件验收不合格,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联系并进行整改。

5.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技术验收合格后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并与采购组织单位预约时间以便及时完成整体验收。

六条  在技术验收已经完成且合格的基础上,采购组织单位依据经济合同对仪器设备进行整体验收,整体验收注意事项如下:

1.采购组织单位按照与二级单位预约的时间及时完成整体验收。

2.采购组织单位依据合同对招标的物品进行严格的逐一验收。

3.采购组织单位审核二级单位的验收记录。

4.采购组织单位复核仪器设备运行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七条  单价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整体验收通过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购置申请表、中标证明、合同、技术协议和验收记录等)并归档。

第八条  受赠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接受捐赠的单位负责完成,其验收方式参照新购仪器设备验收执行。

第九条  家具验收参照仪器设备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重大实设〔2011〕2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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