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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学科研自制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26日 00:00 网站管理员 点击:[]
重大校(2011)5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鼓励创新精神,节约教学科研经费,学校支持各单位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为了规范学校自制实验设备(以下简称自制设备)的申报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设备主要是指由我校教学科研单位或个人自行设计,并通过自己加工、委托加工或外购零部件制成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自制设备的范围包括: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能节约大量设备经费的仪器设备;因标准设备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而新增的设备或配件。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批准立项

第三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拟自行研制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不论经费来源,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并按要求填写《重庆大学教学科研自制设备项目申报书》。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项目立项前的申报组织与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项目经费的管理渠道,由学校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自制设备的立项申请。例如:“211工程”、“985工程”建设经费由“211工程”、“985工程”办公室负责审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科研经费项目由科技处审核批准。

第五条 研制费用预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可行性论证并报学校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立项,将相关材料报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实施;研制费用预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所在二级单位牵头组织可行性论证,学校计划财务处、实验设备处、审计处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并由学校审计部门初审费用概算,且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立项,将相关材料报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自制设备的分类

第六条 完全研制类。即自制设备是市场上根本就没有的,完全是根据实验教学内容或科研工作所需而研制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节约经费类。即市场上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使用目的不同或需从国外进口,所需费用太高,而自制能够节省大量费用。

第八条 功能改进类。即自制设备的主体是市场上有售的仪器设备,只是市售仪器设备不能完全满足需要,需要对市售仪器设备进行改造或改进。

第四章 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自制设备经费由学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经费范围内按计划使用。

第十条 负责自制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力求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自制设备的成本组成:仪器设备、元器件及材料的购置费用,委托加工费用,检验测试费用等合理性开支。

第十二条 自制设备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建设内容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如建设内容(包括完成时间、经费计划、技术指标等)发生变更,必须报学校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之内的由项目单位参照《重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09)301号)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计划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须通过学校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的材料、元器件采购和委托加工费用,计划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参照《重庆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09)301号)自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的检验测试费用,须严格按照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研制过程中购置设备、元器件、材料,委托加工、检测的费用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按要求填入《自制设备经费使用登记表》。并且保留所有相关费用发票的复印件作为仪器设备价值构成的依据,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最终核定该设备的价值。

第十七条 自制设备研制过程中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达到学校建立固定资产帐金额的,须持此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登记并加盖“自制设备”章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八条 自制设备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要加强自制设备制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将经费挪作他用或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将冻结或终止项目执行,收回该项目全部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验收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自制设备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小组应由技术专家组、项目所在单位领导、实验室主管人员、该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以及学校计划财务处、实验设备处、审计处及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组应由本学科或邻近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条 验收的标准应与项目申报计划的标准一致。在验收时主要检查自制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项目申报书的要求,各项功能测试是否正常,设备配置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都应在《重庆大学教学科研自制设备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须将验收报告、自制设备期间购置的原材料等有效发票(或复印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入库手续。研制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验收合格后,须报校审计处进行项目审计,审计通过后方可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建帐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制设备属重庆大学固定资产,其设备使用、调拨、报废等按重庆大学固定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其知识产权属于重庆大学,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

第二十四条 自制设备的保修由该项目研制组负责, 研制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和自制设备一年保修期间不得辞职。

附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拨、校拨经费研制的,最终产权属于重庆大学的教学、科研自制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计划财务处、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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