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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2017年07月03日 10:45  点击:[]
重大校实设〔2017〕11号

第一条基金设置的目的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和对外开放,充分发挥现有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拨专款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开放基金的来源

开放基金由学校预算拨款和设备使用单位自筹两部份组成,实行专项管理、专户核算,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开放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和力度

(一)开放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制。

(二)凡我校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庆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等纵向课题的负责人(包括教师、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根据课题项目需要申请本基金。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使用本人所管辖的大型仪器设备时不能申请开放基金。

(四)科研项目在项目开发期内才能申请。

(五)科研项目金额小于40万元时,允许申请1个开放基金项目;金额大于等于40万元小于100万元时,允许同时申请2个开放基金项目;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时,允许同时申请3个开放基金项目,同期依托同一个纵向项目最多允许申请3个开放基金项目。最终批准结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学校拨款金额数决定。

(六)开放基金按项目申请的总金额的40%进行资助,资助上限为5000元,另60%(上限为7500元)由申请人自筹。

第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仪器设备范围

凡是为教学、科研服务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20万元经学校审定认可的仪器设备,亦可列入开放基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管理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开放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校内相关学科专家对申请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集中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二次,分别在6月和12月。

(三)开放基金只限本项目的分析测试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不得转让。

(四)开放基金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自动停止执行,项目余额不得转出,但各项目组可根据本项目的需求继续申请下一年度的开放基金资助。

(五)开放基金期满停止后项目组需及时提交结题报告,未结题的不得以同一个项目再次申请开放基金。

第六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及使用程序

(一)基金申请人或负责人根据实验需求提出申请,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受资助的项目、资助金额和自筹金额。

(二)经费到位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启动开放基金项目

(三)机组进行分析测试并完成使用情况登载

(四)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依据使用登载情况完成账目结算。

(五)基金申请人或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正式结题

第七条 开放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开放基金设立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开放基金采取预付费方式,将自筹的经费和资助的经费统一预付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费用”专用账号后方可使用

(三)开放基金经费使用采取经费卡支付模式。

(四)开放基金资助经费全额划拨给仪器设备所在学院,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费,专款专用。

(五)开放基金自筹经费分配:自筹经费的20%设立专项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激励基金”,其使用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激励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自筹经费的80%划拨给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由学院统筹安排(自筹经费的50%为大型仪器设备运行费,30%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给机组人员)。

(六)开放基金项目余额按资助与自筹的比例分别进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费用”的“项目负责人分析测试费个人账户”及“开放基金余额账户”,项目负责人分析测试费个人账户”中的经费可用于支付分析测试费用或支付下一年度的开放基金自筹经费,开放基金余额账户”继续用于下一年度的开放基金资助。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重大校201549号)废止,本细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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