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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仪器设备、软件、家具和实验材料采购项目申购单位(校内采购人)须知(预算金额≥20万元)

2021年11月12日 11:16  点击:[]

一、 须遵守的相关法规

   (一)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规定:

《重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重庆大学校级采购实施细则》《重庆大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调整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重庆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 工作事宜

  (一)计划、预算、论证

1 采购前须进行需求调查、项目论证、通过立项审批和资金预算。

2 单台预算金额≥20万元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还需完成购前技术论证。(详情请见:仪器设备购置前期办事指南http://lems.cqu.edu.cn/info /1073/2940.htm

3 单台预算金额≥10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确认是否已按计财处要求申报当年的大型设备购置预算,否则无法提起采购申请。

4 预算金额≥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如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则需要进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并在财政部的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否则,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产品必须为中国关境内生产”。(可联系设备采购科 65102678,获取进口产品论证相关模板材料)

  (二)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1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1.1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1.2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1.3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九条)

1.4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

1.5 采购需求的调查、确定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2 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仅政府采购项目)

2.1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2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3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4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5 政府采购项目选用采购方式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重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6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依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7 校级采购项目(20万元预算金额<100万元)的采购方式主要有竞争性采购、直接采购、入围采购、电子采购等。竞争性采购可分为一次性报价采购和需在评审现场进行现场磋商后进行二次报价的采购;电子采购分为网上竞价、货物网上商城采购。

2.8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2.9 项目申请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能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校级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校级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重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 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审查(仅政府采购项目)

3.1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2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三)编制采购文件

1 编制采购文件。

1.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1.3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 不得对供应商实行歧视性或倾向性待遇。

2.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2.2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四)评标、评审。

1 依法回避。

1.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 禁止影响公正评审。

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 不得泄密。

3.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3.2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五)确定中标人

1 不得与投标人谈判。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 不得以对样品检测、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1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1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六)询问、质疑、投诉

1 询问答复

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1.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2 质疑回复

2.1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2.2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

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3 配合投诉处理

3.1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3.2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

  (七)合同签订

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八)合同履约验收

1 合同执行

1.1 申购单位为合同的执行部门。执行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合同谈判,开展资信调查;(二)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三)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四)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五)牵头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六)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依据《重庆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2 履约验收

2.1 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2.2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3 资金支付

3.1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3.2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九)项目终止、暂停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三、 其他注意事项

在家具及通用办公设备的采购中,应符合《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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