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校级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重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校级采购适用于预算金额在校级采购 限额标准(以下简称“ 校级限额 ”)至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以下简称“ 政府限额 ”)之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校级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当公布采购控制价,货物、服务项目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采购职能部门确定是否公布采购预算。
第五条 校级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方式组织,排危抢险、 时间紧、涉密等无法采用公开程序的特殊项目,经分管采购的校 领导审批后,可不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采用采购人书面推 荐供应商的形式进行竞争性采购或委托特定供应商实施。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校级采购的方式有竞争性采购、直接采购、入围采 购、电子采购等经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第七条 竞争性采购是指在指定平台发布采购公告,符合条 件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评审小组对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从评审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 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要求 和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校级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一)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需要与原有主体项目匹配、兼容的;
(五)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六)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和特殊技 术要求的;
(七)购买非通用类、定制类专业软件的;
(八)仪器设备维保、维修改造,且由制造厂或者其授权的 维修机构(非代理机构)进行维修改造的;
(九) 按捐赠协议要求向指定企业采购的;
(十)其他经审批的特殊情形。
第九条 入围采购是指通过竞争性采购的方式确定入围采购 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在协议有效期内由项目申请部门或业务归 口管理部门 直接或通过谈判、询价等方式与协议供应商签订供货 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适用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有延续性、 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在一年内多次发生的项目,如排危抢险、图书数字资源、游学服务、咨询服务等。除图书数字资源类和游学类 项目外,其余项目单次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校级限额。
第十条 电子采购是指由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网 上交易。我校的电子采购分为网上竞价、货物网上商城、服务云采 平台。
(一)网上竞价是指由项目申请单位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与采购平台”“网上竞价”模块发布采购项目及需求信息,接受供 应商竞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实施方式。 招标中心制定网上竞价的管理规定、校内用户注册管理、采购 信息审核、竞价结果审批等管理工作。 网上竞价采用“有效最低价成交原则”,即按照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当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货物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项目申请单位通过学校“国有资 产管理与采购平台”、“网上商城”模块直接采购。
(三)服务云采平台是指项目申请单位通过“重庆大学服务云 采商城”采购, 包括线上直接采购、线上询比采购和线下谈判采购。 线上直接采购是指通过平台直接选定供应商及其服务,适用 于标准、通用类服务项目。 线上询比采购是指通过平台发出询比公告,供应商提交响应 文件,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要求较 简单,采购需求较明确的服务项目。 线下谈判采购是指通过平台发出谈判公告,进行线下谈判, 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要求较复杂 或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进行线下谈判的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电子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或供应商单方面不履行已成 交的申购单或采购清单内容的属违约行为。项目申请单位违约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供应商违约的,将被列 为不诚信供应商,一至三年禁止参与我校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电子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采购活动无效,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一)网上竞价同等条件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或恶意报价,成交后迟迟不供货的;
(二)项目申请单位和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三)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谋取高价成交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取消的;
(五)其他导致采购项目无效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电子采购两次失败的采购项目转由采购职能部门和 招标中心采购。
第十四条 校级采购项目的需求应在项目申请单位进行技术、经济等论证的基础上,经过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其 中货物项目需求中可以推荐不少于3 个品牌,但不得含有指向特 定供应商技术等排他性条款;工程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图纸、材料品牌表(原则上不少于 3 个同 档次品牌)、项目申请单位需求及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竞争性采购项目按采购文件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 评审,评审方法原则上采用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审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 求,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分办法。
第十六条 校级采购文件原则上包括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具 体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需求、评审方法、评审原则、评审 程序、价格构成、报价要求、响应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截止时间 和合同模版等内容。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采购公告应发布在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中心网页”,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采购内容及数量;
(二)报价截止时间;
(三)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项目具体需求及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直接采购方式的校级采购项目,应在学校“政府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 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的概况;
(三)专业人员对直接采购方式的论证;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六)采购人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招标中心组织谈判,或者委托项目 申请单位自行组织谈判,并将谈判相关材料及结果报招标中心备 案;经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 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
科研经费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对相关供应商的选择提供 具有唯一性的说明,经项目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学校“政府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网页”上公示 3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 项目申请单位自行组织直接采购谈判,并将谈判相关材料及结果 报采购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供应商报价时限。
项目发布采购文件至提交报价截止时间不少于 10 日。
急需的科研经费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项目 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采购职能部门可根据项目紧急程度缩短 供应商报价时限及采购周期。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的发售。
发售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3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与校级采购项目的基本条件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 关要求,且不在学校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内。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校级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提交 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实质性响应文档,并对响应文档的真实 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所提 交的响应文档进行补充、修改、撤回。
竞争性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由 3 人或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 成,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在 “ 重庆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 ” 中产生,申请单位代表不超过 1/3 。直接采购项目和科研仪器设 备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可以不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由采购人根据 采购项目的需要自行确定后报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评审流程:
(一)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对 3 家或以上供应商报价的项 目,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由评审小组按采购文 件规定的评审方式进行评审,经评审后按程序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文件明确了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若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 商不足 3 家,评审小组认为竞争性不足也可终止项目评审。
(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不足 3 家供应商报价的项目, 延长3-5 日报价时间。必要时修正采购方案后延期报价,延期报 价时间截止后,有供应商报价的项目可直接进入资格审查及评审 环节。
(三)经延期仍无供应商报价的项目,项目申请部门与业务 归口管理部门协商推荐供应商,招标中心组织谈判后将结果报采 购职能部门和采购主管部门备案,或取消采购。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小组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项目需求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作无效响应处理的供应商不再进入专家评 分环节。
第二十七条 若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可通过 提交增加预算申请或邀请供应商现场谈判二次报价等方式继续 采购。
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等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由采购人代表现场确认。
经重新报价,报价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金额且专家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若所有供应商重新报价后仍超项目 采购预算,项目申请单位可申请取消该采购项目;项目申请单位 若接受专家评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项目申请单位 提交增加预算申请获批后,可选取专家评审排第一的供应商为 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校级采购项目的结果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项目申请单位;
(二)评审时间和地点;
(三)供应商名单及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供应商的无效响应处理情况、评分情况、谈判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三十条 招标中心应在评审结束或项目申请单位确认成交供应商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招投标信息平台上发布成交结果 公告(包含直接采购结果),采购职能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 通知书,评审时对结果发布另有说明的,按评审说明执行。采购 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
(三)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服务要求;
(四)供应商质疑期限及联系方式。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五)除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 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畸高 畸低、自动评审项目结果遭到质疑的情形外,招标中心和项目申 请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 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评审小组未按照校 级采购公布或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的,可以视情况要求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中心应当终止校级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1. 因客观原因,采购任务取消的;
2.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校级采购适用情形的;
3. 采购环节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 经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采购职能部门和采购主管部门审批
同意取消项目的。
(七)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适用于校级采购的项目,可选择《重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但采购时限和评审原则等要求须按相应采购方式的相关要求执 行。
(八)校级采购项目质疑期限为各环节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 “ 日 ” 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 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