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购置注意事项
一、工作流程
1.招标(单台或合同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或通过调研(单台或合同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设备)选定产品及商家;
2.签订技术协议(因学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能签订外贸合同);
3.申办减免税;
4.依据外贸合同、代理协议及付款通知书借款支付货款;
5.到货验收;
6.设备通过验收后,进出口公司开出正式发票(含货款、代理费及海关银行等相关手续费用),设备购置单位按要求建固定资产账后到财务报账。
二、签订技术协议注意事项
1.邀标函内提出要求,中标单位在签订技术协议时必须提供厂家制作的产品彩页1份,必须包括所购置设备的图片以及性能、技术参数的简要介绍。
2.招标时双方协商通过的所有相关条件、要求均须以书面的方式列出,经双方签字确认。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有:
① 购置的所有设备、配件(备件)的清单,包括卖方承诺赠送的相关产品,但需将国外进口部分与国内配套部分区分单列;
② 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指标;
③ 最终确定的报价、币种、价格条款(一般为CIP重庆或CTF重庆,即运费保险费付至重庆);
④ 交货时间、地点等,交货时间通常约定为以下几种:
a) 合同生效后XX日内交货
b)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XX日内交货
c) X年X月X日之前交货
对交货时间要求较紧的老师,建议采用方式a、c进行约定
⑤ 付款方式,比较常用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付款方式(L/C)和T/T付款方式;
建议选取 信用证付款方式(L/C) 和 后T/T付款方式 ;前T/T付款方式 风险较大,一般不建议采用。
⑥ 质保期
⑦ 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
⑧ 售后保修及服务
⑨ 其他特殊要求
3.要求卖方在技术协议中留下售后服务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便于使用过程中的咨询及相关问题的解决。
4.写明购置单位具体经办老师及商家经办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合同及进口手续办理过程中的沟通联系。
三、申办减免税注意事项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享受国家上述政策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及用途,如需有以上行为的,应在海关批准并补缴税款后进行。
2.拟办理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申请人必须保证购置的进口设备为重庆大学资产,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且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网站实验设备管理科的主页上下载重庆大学进口仪器采购、免税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交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交至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四、办理进口相关手续注意事项:
1.购置单位在设备进口相关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务必积极配合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准备相关申报资料及手续;
2.合同签订后,我校委托的进出口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出《付款通知》,请购置单位接到付款通知后,到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及付款手续。
大部分外贸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货期都是与外商收到信用证/货款的时间相关联的。对到货时间要求较紧的设备,务必注意此问题。
五、仪器设备到货验收注意事项
1.所购设备到货前,我校委托的进出口公司会提前通知设备购置单位的经办老师具体的到货时间等,请购置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收货,并做好该仪器设备所需环境条件(包括电源、水源、通风、防潮、仪器设备安装地点、安全防护等)的准备工作。请特别注意可能在寒暑假期间到货的设备收货验收的工作安排。
2.仪器设备到货后,负责采购该仪器设备的人员应及时通知设备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与卖方代表共同现场开箱,对照装箱单或合同规定清点验收货物。若发现货物数量不齐或有损毁等情况,应马上通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经办人员、我校的代理进出口公司,及时拍照取证,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特别注意:① 严禁未经卖方同意自行开箱,以防止货物不齐或毁损时产生纠纷。如购置单位自行开箱,出现货物缺损等情况而引起纠纷,由购置单位自行负责;
② 如到货时发现外包装有破损等不正常现象,请第一时间通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经办人员、我校的代理外贸公司,并且暂时不要开箱。
3.技术验收。卖方将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验收技术组应依据合同(或仪器设备说明书)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分批付款的设备,卖方将凭学校盖章的验收报告到银行提取尾款,因此请负责验收的老师在设备调试尚未完成、参数达不到要求及卖方尚有相关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务必不要签署验收报告,以保证学校的权益。
联 系 人: 熊春
联系电话: 65102678, 1398346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