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二级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拥有的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四)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二级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购置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二级单位应向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提交论证报告、采购合同、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救援预案等;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所属二级单位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对本部门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委托维修和维护保养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相关安全技术资料,以及维保单位和维修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维修、维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禁止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二级单位应立即停用并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报废申请批准后,二级单位及时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二级单位应按《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二级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严格执行本细则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细则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