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成为安全的工作、学习场所,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校长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技术安全考核。
(二)建立实验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教学、科研的实验项目,确保排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校长任主任,相关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规划和指导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设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指导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考核与评优,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整改方案,实验室安全事故分析。
第十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挂靠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会同专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监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的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组织完成实验室安全规范建设;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协调实验室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协调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评优。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有关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房间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等。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秘书等人员;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改造与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资金。
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建立、完善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学院、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人员、实验项目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准入。
二级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教育制度、考核制度);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项目和实验建设项目安全申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积极有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上报工作。
实验室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房间管理者是所在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房间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和执行本实验房间安全规章制度;负责本实验房间技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本实验房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仪器设备管理者是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并配合实验房间管理者做好所在房间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需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须主动配合。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记录,记录需长期保存;检查结束后,二级单位须将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七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二级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保卫处、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报告,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组织专家工作小组审查二级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重大事项报送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审批;督促二级单位按期完成整改;组织专家工作小组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对不整改或不按整改方案整改的实验室,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否则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
第十九条 事故所在单位须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保卫处、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保卫处会同实验室技术安全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二十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