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共享平台、本科生创新实践和特殊实验用房的补贴面积核定,根据《重庆大学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重大校[2012]463号),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以上一年度的实际数据进行核算,第一次核算时学校大型仪器优秀机组、重庆市共享服务优秀机组、开放基金等以前三年的数据进行核算。
共享平台、其他补贴用房、实践教学补贴用房不得重复计算。
一、 共享平台
1.每年各二级单位填报《共享平台用房申报表》。
2.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共同组成现场核查小组,按照申报表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用房进行现场核查。
3.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情况、重庆市科委共享服务表彰情况等,按以下4、5两条的标准确定“直接认定的共享平台用房”和“待认定的共享平台用房”。
4.直接认定的共享平台用房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校正式行文设立的校级仪器共享平台的实验用房;
(2)学校评选的大型仪器设备优秀机组且对外开放共享的仪器所在实验用房;
(3)重庆市科委评选的共享服务优秀机组的仪器所在实验用房;
(4)开放基金资助项目≥3个的仪器所在实验用房。
5.待认定的共享平台用房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学校评选的大型仪器设备优秀机组但未对外开放共享的仪器所在实验用房;
(2)3个>开放基金资助项目≥1个的仪器所在实验用房;
(3)其他开放共享程度高的仪器所在实验用房。
6.不满足上述4、5两条的用房不予认定为共享平台用房。
7.实验用房内只有部分仪器达到共享平台认定标准的,或共享平台实验用房未充分利用的,则认定的共享平台用房面积按实际情况进行扣减。
8.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直接认定的共享平台用房”和“待认定的共享平台用房”进行论证,确定“建议批准的共享平台用房”。
9.“建议批准的共享平台用房” 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执行。
二、其他补贴用房(特殊实验用房)
1.每年各二级单位填报《特殊实验用房申报表》。
2.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共同组成现场核查小组,按照申报表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用房进行现场核查。
3.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等,按以下4、5两条的标准确定“直接认定的特殊实验用房”和“待认定的特殊实验用房”。
4.直接认定的特殊实验用房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化学品库房;
(2)废液间;
(3)放置有放射源的实验用房。
5.待认定的特殊实验用房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特大型仪器的实验用房;
(2)其他特殊的实验用房。
6.不满足上述4、5两条的用房不予认定为特殊实验用房。
7.实验用房中只有部分面积可计入特殊实验用房的,或特殊实验用房未充分利用的,则认定的实验用房面积按实际情况进行扣减。
8.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直接认定的特殊实验用房”和“待认定的特殊实验用房”进行论证,确定“建议批准的特殊实验用房”。
9.“建议批准的特殊实验用房”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执行。
三、其他补贴用房(本科生创新实践补贴用房)
1.本科生创新实践补贴用房指用于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且必须是已核定的实践教学补贴用房之外的实验场地。
2.每年有需求的二级单位填报《本科生创新实践补贴用房申报表》。
3.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按照申报表对各二级单位的本科生创新实践补贴用房进行核查,确定“建议批准的本科生创新实践补贴用房”。
4.申请本科生创新实践补贴用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校级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开设的创新实践班、创新实践团队需要使用的实验室;
(2)用于组织或参与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且学生受益面较大的实验房间。该类型房间应相对稳定,每年至少要能够保证支持30人以上的学生参与学科竞赛。
5.已获批的本科生创新实践补贴用房须做好房间使用记录,并将房间使用情况、管理措施、使用效果等内容按年度形成纸质报告交教务处归档。
6.对于不履行第5条或执行效果不好的本科生创新实践用房,如第二年继续申请,学校将按实际情况酌情扣减使用面积或取消认定资格。
7.“建议批准的本科生创新实践补贴用房”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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